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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北方工业大学学生国防教育与军事训练规定
发布时间:2015-07-1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国家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将我校国防教育与军事训练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发展,提高我校学生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军事训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军事训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02]31号)和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的有关精神和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施国防教育与军事训练是指对在我校学习的学生开设国防理论教育课和实施军事训练,提高学生的政治觉悟,激发爱国热情,树立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增强国防观念,加强组织性、纪律性,掌握基本军事知识和技能,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训练后备役兵员和培养预备役军官打好基础。

第三条  大学生接受国防教育和军事训练是履行兵役义务。参训大学生应以饱满的政治热情,积极的学习态度投身于国防教育和军事训练中去。

第二章  学生国防理论教育与军事训练的组织

第四条  学生国防理论教育与军事训练工作由学校党委武装部负责组织落实。

第五条  武装部成立学生军事训练团,具体负责实施每一届学生的国防理论教育和军事训练计划。学生军事训练团按部队基本建制组建,设连、班,按连、班接受国防理论教育、军事训练。

第三章  学生军事训练守则

第六条  大学生接受国防教育和参加军事训练是履行兵役义务的基本形式。

第七条  军事训练期间,参训学生从思想上、行动上都要以一个真正军人标准来要求自己,统一着装,不得穿便服、戴手饰,男生不允许蓄长发。

第八条  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认真完成规定的训练任务。

第九条  军事训练期间,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各项竞赛活动,培养集体主义精神和集体荣誉感。

第十条  尊重承训部队官兵和军事训练团带队老师,向部队官兵虚心学习,做他们的知心朋友。

第十一条  在军事技能训练中,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以《共同条令》为基准,服从命令,严格纪律,认真、准确完成每一项训练科目。

第十二条  爱护武器装备、训练器材和基地设施,不得损坏公物,损坏者按价赔偿。

第十三条  注意军事训练期间安全,严禁枪口对人。

第十四条  不准私自离开营房和基地,不准单独活动。

第十五条  在军事训练期间,家长、亲属、朋友不得到基地探访参训学生。

第十六条  军事训练期间,凡违反校规校纪和军事训练有关规定的,按照《北方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军事训练成绩管理办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有关国防教育和军事训练的有关文件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要求,学生军事训练必须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大学生在读期间要完成《大纲》规定的教学任务。

第十八条  国防教育和军事课是大学生的一门必修课,共计4.5学分。军事理论课教学学时为36学时,军事技能训练时间为23周左右(详见年度军训计划)。凡本科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和军事训练科目。

第十九条  军事理论课和军事技能训练时间安排在新生入学时进行。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军事理论课和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课为考试课,成绩占军事训练成绩的40%;军事技能为封闭式集中训练,在完成规定训练科目和要求的基础上,由承训部队给予评分,成绩占军事训练成绩的60%    

第二十一条  经校医院认可的诊断、学校武装部批准,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军事技能训练的学生,可以提出缓训,但在毕业前补训完毕。

第二十二条  经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毕业。军事训练成绩不合格或在军事训练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及军事训练有关规定而取消军事训练资格者,必须重修。

第五章  军事训练请假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不得无故不参加军事训练。有特殊情况,必须履行严格的请假制度。因身体有严重疾病不能参加军事训练的,必须办理免训或缓训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因身体原因确实不能参加军事训练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免训或缓训手续。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北方工业大学学生军训免训申请表》或《北方工业大学学生军训缓训申请表》,经校医院诊断证明属实,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学校教务处最后审批备案。

第二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必须请事假者,按照《北方工业大学学生请假制度》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军事训练期间无故缺勤按旷课处理,军事训练成绩以零分论处,并视不同的情况,按照《北方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六章  军事训练优秀战士评选条件

第二十七条  为了鼓励和表彰在军事训练期间表现突出、成绩优秀的同学,军事训练结束时,将评选优秀战士,颁布嘉奖令并颁发获奖证书和奖品。

第二十八条 “优秀战士评选比例为参训学生总数的30%

第二十九条 优秀战士评选条件和标准:

(一)参训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军事训练;

(二)认真学习军事理论知识,努力掌握军事基本技能,不怕苦、不怕累,严格训练、严格要求;

(三)尊重承训部队官兵和带队老师,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作风顽强;

(四)团结友爱、关心集体、关心他人,积极踊跃参加各项文体活动;

(五)军事训练成绩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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