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解决我校经济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通知》(教财[1999]7号)和北京市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我校已注册的统一招收的标准学制内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凡认真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刻苦,生活俭朴,家庭经济困难,难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可以申请学校资助。
第四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分为特困生补助、贫困生补助、临时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和安排勤工助学等形式。
第二章 特困生的认定、补助标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特困生补助:
(一)无经济来源的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四)家庭成员中有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或有长期卧床的病人,导致家庭经济十分拮据;
(五)其它经学校认定的情况。
第六条 特困生补助标准:每生每月100元(人民币),全年按10个月发放,并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章 贫困生的认定、补助标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贫困生补助:
(一)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
(二)来自老区、少数民族、边疆地区且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其它经学校认定的情况。
第八条 贫困生补助标准:每生每月50元(人民币),全年按10个月发放,并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四章 临时困难补助
第九条 对于非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突然出现的临时性困难,经核实确属一时无法解决,又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学校可酌情给予临时困难补助。
第十条 临时补助标准:视困难情况及程度,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后报学校审批确定救济额度。
第五章 减免学费
第十一条 减免学费是指减免按国家规定、学生应向学校统一交纳的费用,不包括杂费、住宿费。
第十二条 减免学费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免除当年全部学费;
(二)免除当年一半学费;
(三)免除当年三分之一的学费。
第十三条 申请减免学费应具备的条件是表现突出、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本人和家庭确实无法筹集学费。
第十四条 其它按国家、北京市政策规定必须予以减免学费的情况,按规定给予减免。
第六章 申请经济资助的程序和时间
第十五条 申请特困生补助、贫困生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的学生,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详细住址、联系方式、家庭成员、经济收入情况、申请补助的理由等),并附父母所在单位的证明材料(农村学生提供村委会、乡镇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城镇学生提供区县级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和成绩单(新生不用提交),由班导师、团支部、班委会干部、学生代表组成评审小组进行初评,由班导师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学院审核。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生补助、贫困生补助的学生名单,经学院初审并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批准。
第十七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由学院初审后报学校审批。
第十八条 特、贫困生身份的认定在新学年开学后的第三至四周内进行,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十九条 特、贫困生减免学费申请:春季学生在4月份进行,秋季学生在11月份进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特、贫困生资格,已减免学费的,责令其补交:
(一)平时有抽烟、酗酒和高消费行为的;
(二)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
(三)特、贫困学生连续两次无特殊原因拒绝参加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或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恶劣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提交申请所填写的有关情况必须属实,若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资格,追回全部资助款,并根据《北方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于2006年8月18日,经校务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